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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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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钢印编号
灭火器不合规定
诗意的洛阳,别有神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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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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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钢印编号
灭火器不合规定
记者 魏春兴 实习生 李三旺
  市民刘先生:我上个月购买了一辆新客车,去洛阳市机动车检测站办理牌照时,被车辆检测线上的工作人员告知,客车上标配的灭火器没有钢印编号,不合检测规定,须购买带有钢印编号的灭火器,否则无法通过安检。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规定,希望记者帮忙了解一下。

  记者跑腿:我们近日在东花坛见到了刘先生,他拿出两个大小、形状相似的灭火器说,一个是车上标配的,一个是在车辆检测时重新购买的。

  我们看到,这两个灭火器均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中,原车标配灭火器型号为MFCZ/ABC1型,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上面显示的生产厂家为“东风(十堰)车辆灭火器有限公司”,但未见钢印编号;而车辆检验时买的灭火器的型号为MFZ/ABC1型,钢印编号为20090807123,显示的生产厂家为“郑州市净瓶消防器材厂”。

  随后,我们来到位于关林的洛阳市机动车检测站,许多车辆正在等待检测。在检测线内,一名穿着黑色衣服的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检测的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

  该站负责人向我们介绍说,对于车上配备的灭火器材,公安部下发过代号为GA95—2007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对灭火器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日期的灭火器(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厂家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必须报废。“虽是随原车配备,但没有钢印编号,这样的灭火器是不合规定的,出现安全隐患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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