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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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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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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效力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针对签证产生的不同情形,签证的效力可分为:签证有效,签证无效,签证是可变更、可撤销,签证的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签证有效表明签证的内容确定地对发、承包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当事双方共同追求的法律后果。

  签证无效是指签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签证不产生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常见的签证无效情形是恶意签证,其时签证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是签证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常见的情形是一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故意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本方当事人利益,对明知不属实的内容,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签证,导致多支付工程价款。但由于举证恶意串通行为比较困难,恶意签证难以认定。

  签证可变更、可撤销的主要情形是过失签证。过失签证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但签字人不存在恶意,依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该类签证的受害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由于认定标准严格,实践中很难被认定,通常被作有效处理。

  签证效力待定的情形是指签证的一方人员无相应权限,经有权的当事人追认后签证才产生相应的效力,如果有权的当事人不进行追认,该签证则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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