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郭立翔
本报讯 3年多前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主突然去世,使房产证的办理发生变故,这让瀍河回族区的郭女士烦心不已。
郭女士家住瀍河回族区鑫鑫花园,房子是2006年4月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户主一栏登记的是爱人的名字,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
2006年11月,郭女士的爱人因病去世。由于房产证一直未办下来,近日,郭女士到市房管局询问,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告诉她,由于房屋原户主已过世,她必须先到房屋所在辖区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然后以继承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瀍河回族区公证处表示:必须提供原户主的房产证,才能为郭女士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面对两种说法,郭女士左右为难。
10日上午,记者与郭女士来到市房管局。据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死亡,应当先由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继承权公证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而不能再以原户主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依据法律规定,当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户主死亡后,房屋的权力主体消灭,不能再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的原户主名下。继承人凭购房合同和原户主的死亡证明,可以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
但是,瀍河回族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却对市房管局的说法有不同看法:“要办理房屋的继承权公证,必须以原户主的房产证作为房产的归属证明,没有房产的归属证明,我们没有权力为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邵志强认为,上述两家单位的做法均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是在政策流程上有所冲突。他建议郭女士可按照房屋继承纠纷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出具房屋继承判决书,确定房屋的继承权分配,然后持判决书到市房管局,按照判决内容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