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个人、法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此外,还明确5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据了解,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