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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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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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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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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在办公楼下被盗,但业主到物业那里没有讨到满意的说法,教训是——
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记者 郑凤玲 见习记者 刘萌萌
  绘图 唐春成
  “我新买的电动车放在办公楼下,电池被偷了,我所在单位缴了物业费,我竟连一点安全保障都得不到吗?”14日,詹先生气愤地给本报打来电话说。

  事件回放:电动车电池被盗,保安说“不管”

  詹先生的工作地点在纱厂南路中泰商务大厦,他近来骑电动车上班。中泰商务大厦门前规划有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区域,他一般都把车停在规定的区域内。14日,由于电动车停车区域被汽车占用,詹先生无奈将车停在汽车停车区。谁知,他中午出去就餐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电池被盗。

  当时,保安就坐在距停车区不远的保安室内。詹先生告诉保安:“我的电动车电池被盗了!”不料保安却说:“电动车不归我们看管。”

  詹先生委屈地说:“我所在单位每月按时缴纳物业费,保安就有义务看管好我的车,可他对于我的电动车电池被盗事件漠不关心。连起码的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物业费不是白缴了吗?”

  物业:服务合同里没有“车辆看管”这一项

  中泰商务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的温主任说:“我们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车辆看管这一项。但我们已经尽力为业主的财产安全着想了:在中泰新城,我们划有专门的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区域,在这些区域停车是收费的,我们保障这个区域内车辆的安全。而停在这些区域以外的车,由于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大,我们无法进行有效看管。詹先生并没有缴停车费,也没有停在规定区域内,所以我们不负看管责任。”

  至于詹先生提到的保安的态度“漠不关心”,保卫科田队长代表保安向詹先生道了歉,詹先生接受了他们的道歉。

  律师提醒:签服务合同时,要将细节约定清楚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有责任吗?”带着詹先生的疑问,我们咨询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的鲁辉律师。

  鲁辉答复,根据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詹先生所在单位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对车辆看管及车辆被损害、被盗、遗失等进行明确的约定,所以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看管他的电动车的观点不成立。

  鲁辉特别提醒业主: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合同服务关系,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显得至关重要,建议业主们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将细节约定清楚,防止财产受到损害后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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