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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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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想生育
不妨先熟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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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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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刘先生想给女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很麻烦,计生工作人员提醒——
流动人员想生育
不妨先熟悉政策
见习记者 李岚
  陕西人刘先生长期在洛阳打工,几年前他经人介绍与湖北人刘女士结为夫妻。刘女士于4年前在关林镇某小诊所生下一个女孩,随后与刘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如今他俩的女儿已到上幼儿园的年龄,却因为在私人诊所出生没有医学证明而无法登记户口。焦急的刘先生向本报求助。

  昨日,记者和刘先生夫妇一起来到洛龙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咨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刘先生的情况后说,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基本条件是要有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而刘先生的女儿出生在无法出具该证明的私人诊所,而且在女儿出生前,刘先生未到本地相关部门办理准孕证和准生证等相关手续,因此刘先生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在本地补办,刘先生需要携带亲子鉴定证明、他和妻子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一系列材料到他和妻子户口所在地的指定医疗行政机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据工作人员介绍,刘先生女儿的问题非常有代表性,他提醒流动人员,如果打算生孩子,一定要先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的相关政策。

  第一,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均要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持证人应在到达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另外,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每三个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健康检查一次,由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当事人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拥有结婚证书的合法夫妻,可以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当地计生办申请办理准孕证和准生证。需要注意的是,孕妇在分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领取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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