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条例规定,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条例对保安员工作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压、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