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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庆(前排右一)等人在庭审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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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钟永在法庭上。 | |
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
两人死刑两人死缓
重庆“打黑大审判”第一案21日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死刑;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被判处死刑;骨干成员简绍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以来,杨天庆陆续吸纳负案在逃犯、刑满释放人员等,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声势,并以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及发展。该组织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恶劣。
杨天庆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聚集成员吃喝、吸毒、嫖娼,帮助被上网追逃的成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通过规定组织成员对组织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等纪律约束和对通信不通畅、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天庆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系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绍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
1人死刑1人死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1日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黑老大”刘钟永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骨干成员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黑社会组织其余13名成员被判处1年3个月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法院还对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等,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刘钟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伙同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个人或指使其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组织、指挥、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指使其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无证开设小煤窑,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两起共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郑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