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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寄存酒吧
“过期”咋不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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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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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寄存酒吧
“过期”咋不让取
  工商部门:寄存期满后,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
    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梁云鹤

  “在酒吧存的啤酒,商家竟然说寄存过期,不让取!”21日,家住启明东路的陈女士找到瀍河工商所投诉。

  9月初,陈女士在启明东路一家酒吧消费后,将未喝完的12瓶啤酒寄存在该酒吧。10月20日,陈女士和朋友再次来到该酒吧,打算取出之前寄存的啤酒。但酒吧负责人说,啤酒的寄存期限已过,她不能再领取。此时,陈女士才发现,当初该酒吧给她开的酒水寄存凭证上,有一行米粒大小的字,写着“保存期:截至10月15日”。

  “啤酒是我花钱买的,商家凭什么设时限?”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1日,陈女士来到瀍河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商家归还其12瓶啤酒。

  随后,瀍河工商所执法人员陪同陈女士一起来到该酒吧。经过调查后,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若保管期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但保管前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该酒吧制作的酒水寄存凭证存在缺陷,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陈女士12瓶啤酒的钱款。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实际上是格式合同,使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也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或占为己有,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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