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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处长”
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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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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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处长”
一审被判无期
受贿29套房产及100余万元钱款
  陶建国在法庭上听取判决。 (新华社发)
  新华社上海10月23日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对上海浦东新区“炒房处长”陶建国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陶建国受贿29套房产及100余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建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陶建国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为与陶建国保持好关系,并感谢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的关照,曾多次给予陶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法院还查明,陶建国所收受房产的产权证都是根据陶事先要求办在其母亲名下。在洪某将29套房产的产权证送给陶建国时,每套房产的发票、契税单据等均一起送给了陶建国,其中发票上的购房金额均属虚构。嗣后,陶建国还委托洪某将26套店铺对外出租,至案发时,陶共从洪某处收到租金10余万元。

  除洪某行贿的29套房产和69万元钱款外,法院同时查明,陶建国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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