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14岁的博博和康康(均为化名),原来均系宜阳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康康系宜阳县三乡乡人,是住校生,两个月回家一次;博博住在县城,系走读生。
2007年12月3日晚,博博和康康在学校宿舍楼发生口角。第二天下午放学后,康康到博博的教室将其叫出,协商头天晚上的口角事宜。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康康用膝盖将博博的两颗门牙撞脱落。
纠纷发生后,博博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上面两颗门牙脱落、下嘴唇撕裂,当天花医疗费130元。
2008年5月21日,博博到宜阳县卫校附属医院修复牙齿,花费4800元。医院出具证明,称博博的牙齿还要在25岁和45岁时进行两次修复,费用为9600元。后双方因调解无果,博博的父母于2008年7月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康康的父母及宜阳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计1453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该法庭经审理认为,康康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博博造成的损害应由康康的监护人承担;博博不是学校的住校生,但放学后不及时离开学校,滞留学校并与康康发生口角,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康康的民事责任。博博和康康的打架行为是发生在放学以后,学校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判决:由康康的父母赔偿博博缝合费130元及修复牙齿4800元两项费用的90%,学校不承担责任。博博今后修复牙齿的费用尚未发生,故法院没有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此案提醒学生及家长,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不一定都由学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