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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可垫付
受害人抢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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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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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年起实施
救助基金可垫付
受害人抢救费
  26日,财政部、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等三种情况时,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根据办法,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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