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调解,原告杨健就诉被告洛阳丽景门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洛阳车站、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3日本报曾报道),与丽景门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丽景门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摄影作品使用费和律师代理费合计7500元,承诺2009年11月10日前将作为著作权人的原告姓名标注在涉案广告上;原告同意丽景门商贸公司在原有广告范围内使用其摄影作品,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参加诉讼的律师杜鹏说,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个双赢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