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兵 实习生 胡原源 通讯员 余现会
本报讯 今后,我市房地产企业售楼处须“领证挂牌”才能开张。28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
《意见》指出,在规定期限内,开发企业不按时开工、竣工、无开发项目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资质;对于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已经动工但3年内尚未完成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自2009年11月起,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城区新的土地竞价活动;开发企业如有囤积土地,不按期开发行为,将被责令补缴土地增值收益,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11月10日前,《意见》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拨打市建委开发办电话63932718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