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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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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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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有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拘留所警察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以及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将进行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此外,意见稿还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对于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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