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王向峰、李宗虎:工程总承包是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国家对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资格有相应要求。
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的管理,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1992年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工程总承包实行三级资质管理,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依据该指导意见,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7年6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此进一步予以了明确。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由其自行完成,之外的工作内容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