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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抬高“民告官”诉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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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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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抬高“民告官”诉讼“门槛”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保护“民告官”案件诉权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面对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意见》要求,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意见》要求,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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