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酝酿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日正式与公众见面。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