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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参保异地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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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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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参保异地生育
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见习记者 郭立翔
  事件缘由:涧西区的郭女士在我市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随丈夫在山东居住,即将生育。她想了解,她在异地生小孩的医疗费用能否回洛阳参加医保报销?报销流程和比例是怎样的?

  记者跑腿: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唐宫中路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咨询。居民医保科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随配偶或父母在异地居住生育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回本地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情况一,生育人在异地顺产的,享受与本地生育一样的定额医保政策,报销额度为300元。

  情况二,生育人在异地剖腹产或难产的,需在实际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入院门槛费及自费药费,并由自己承担10%的费用后,再按照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对剩余费用进行报销。2010年起实施的各级医院入院门槛费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相应的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依次为75%、65%、55%。

  报销时,需凭配偶工作单位的证明或父母居住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个人的准生证、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住院病例或其复印件,到位于西工区涧东路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另外,异地就医需到国家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才能享受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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