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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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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娟生母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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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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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癌父亲含泪“托孤”引起热切回应, 但律师认为最合适的抚养人是孩子 生母。在热心人士的努力下——
娟娟生母找到了
记者 邓德洪
  连日来,“骨癌父亲含泪‘托孤’”一事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70余名读者热切表达收养意愿,但律师认为,抚养娟娟最合适的人选是她的生母。昨日,在众多热心人士的努力下,娟娟的生母找到了。

  按照骨癌父亲杜省道之前的说法,早年法院判决他和娟娟的生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几无往来,他现在连对方的确切住址都不知道。22日上午,“老娘舅”协会会长杜遂卿、副会长姚念红赶到医院,表示“老娘舅”协会将设法联系娟娟的生母。杜省道含泪点头,并提供了他所知道的关于娟娟生母的信息。

  根据这些有限的信息,昨日一大早,姚念红请一位当警察的朋友帮忙查找,电话打了不知道多少个。昨日14时许,一个好消息传来:娟娟的生母找到了!姚念红随即给娟娟的生母打了电话,向她如实讲述了杜省道的病情和娟娟的未来生活难题。

  昨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娟娟的生母取得了联系。她说,她姓高,42岁,现在洛宁县上班。高女士说,当年和杜省道解除婚姻关系时,她是愿意承担抚养娟娟的义务的,且最初法院也把娟娟判给了她,不过后来杜省道又把娟娟要了过去。她最近一次见到娟娟是在今年5月,“孩子见了我还可亲”。她表示,杜省道身患绝症无力抚养娟娟,她愿意继续抚养娟娟,“这没啥说的,我是孩子的母亲”。

  高女士与记者约定,她将在25日赶到市区,到时再具体商谈抚养娟娟的事。

  “如果娟娟的生母能够继续抚养娟娟,这再好不过了!”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的赵保国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其他情况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高女士也同意送养娟娟,否则杜省道不能单方送养。从亲情角度来说,由娟娟的生母高女士继续抚养娟娟,对娟娟的成长最为有利。

  娟娟能顺利回到生母高女士的身边吗?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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