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记者权益是一个永不过时也必须正视的现实命题。今年10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此举标志着新闻舆论监督从以往“文件保障”转为“立法保障”,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今年9月,安徽省宣城市出台《新闻舆论监督跟踪问效暂行办法》,要求各机关单位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2004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委也在2004年12月出台了《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必须接受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