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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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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降”电线充电
方便但很危险
卡弄丢了, 钱就花不成了?
中原大地惊现“天文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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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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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卡内900多元余额因此成了“死账”。市民张女士质疑——
卡弄丢了, 钱就花不成了?
见习记者 李岚
  “都4个月了,卡上的钱我一分也花不成。难道我还要一直再等下去?”昨日,家住涧西区联盟路的张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能解决她的烦心事。

  今年7月,张女士的儿子在南昌路丹尼斯百货办了一张购物卡,并在里面存储了1000元现金。当月28日,张女士在该店的超市刷卡消费了22.1元后,在回家途中遭遇小偷,连同购物卡在内的众多物品被盗。张女士急忙凭借购物小票上的卡号,前往该店总服务台进行询问。一名工作人员让她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回到该店进行备案。如随后有人持该卡消费,该店会“连人带卡一并扣留”,落实情况后再进行处理。

  可是,4个多月过去了,店方仍未有任何消息传来。其间,张女士曾数次到该店进行查询,可并没有人持该卡进行消费。张女士提出退款或将卡内余额进行转账,但被对方拒绝,理由是“该卡采取的登记方式是不记名、不挂失”。

  昨日上午,该店团购办公室一姚姓负责人说,这种购物卡采取的是不记名、不挂失的登记方式,办理该卡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因此他们无法将账户冻结。另外,由于购物卡由总部发放,他们无权转账。他表示,曾经有市民遇到和张女士类似的情况,但最后问题都顺利解决了。公司已经将张女士的资料登记在册,并通知各分店严加注意,希望张女士能耐心等待。

  对此,张女士说,经过查询,她发现卡上的余额依旧为977.9元:“如果小偷把卡扔了,或者永远不使用这张卡消费,我这900多元钱岂不永远花不成了?”

  市消协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消费者在办卡前已被告知此卡的性质,如果消费者仍愿意办卡,也就表示接受了相关规定。不过,消费者办卡是看中了该店的购物环境,对该店非常信赖。该店应认真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以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

  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商场发放的购物储值卡属于不定向的买卖预付款。当卡遗失后,双方不再有买卖指向,因此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如果丢卡的一方能够出具有力的资料证明自己是该卡的持有人,那么卖方在核实无误后,应当把卡内的预付款全部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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