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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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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出台
替考双方都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明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抄袭、协助抄袭的;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办法》还明确,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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