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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明 | |
□见习记者 郭立翔
主动将自己单位的团购房资格转让给好友,待朋友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却因房价上涨又起悔意。为此,市民唐先生和王先生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唐先生出尔反尔的做法已构成违约,购房资格应归实际购房人王先生所有。
2005年10月份,唐先生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在洛阳新区团购多套商品房,考虑到自己不急需住房,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唐先生将团购资格转让给了好友王先生。之后,王先生按照团购房屋单位的要求,以唐先生的名义向开发商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8年房屋建成后,王先生所购房屋地段的交易价格节节攀升。看到房价翻了好几番,唐先生后悔了,遂告知王先生家中急需住房,这房子他不让了,也不同意对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王先生认为,唐某的做法有失诚信,由于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履行之前双方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并拿出了之前双方协商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经过多次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购房资格转让的口头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唐先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购房资格转让给了王先生,应视为有效。而唐先生之后反悔,不同意王先生直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属违约行为。经判定,购房资格归实际购房人王先生所有。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说,近年来,为争取到更优惠的购房价格,团购住房往往成为一些单位组织的选择,但由于其中部分人已不需再购房,便将自己的购房资格转让给亲戚或者朋友,而在履行购房手续时,房主写的还是自己的名字,这便为实际购房人的购房权益带来诸多隐患。
在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同类纠纷案件中,记者看到,以某单位的团购住房登记表为例,有近20%的原购房人将购房资格转让了出去,其中有近一半的转让双方因房价上涨等原因发生过购房资格纠纷。
邵志强提醒大家,当接受他人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规避风险:第一,转让双方应签订正式协议,作为判定转让真实有效的合法依据。第二,通过转让获得团购房资格后,应将自己的实际购房身份及时告知团购单位组织,征得其同意并进行确认。第三,转让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交易安全,这是进行团购房资格转让的重要基础,否则双方都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