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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以签订入网协议时间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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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雪打劫”将面临千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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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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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城市配套费开征,暖气、燃气初装费停征,新老征收办法咋过渡? 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解释——
缴费以签订入网协议时间为依据
记者 李松战
  “我前一段买了房子,暖气初装费还没有缴,是不是以后就不用缴了?”“我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承诺送暖气初装费。现在开发商要缴城市配套费,会不会把这些费用转移到我们身上?”……

  昨日,本报刊发了市政府关于停征暖气(热力)、燃气初装费,改按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城市配套费)的消息后,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特别是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交房的准业主们,询问新老征收办法该如何过渡。

  昨日上午,市发改委经营性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就此作了详细解答。

  12月1日之前和以后签入网协议,缴费有何不同?

  这位负责人介绍,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中指出,新的征收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如果按规定需要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12月1日之前向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申请入网并签订协议,那么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仍按此前制定的标准执行,即:暖气初装费每平方米38元(仅包括从气源厂至住宅小区热交换站,从热交换站到各户的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另计),燃气初装费每户3320元,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在12月1日后签订入网协议的,上述费用停征,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代征的有关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购买商品房的市民不需缴纳。

  12月1日以后想开通燃气该咋缴费?

  还有部分居民询问:现在家中未使用燃气,12月1日以后如果想开通燃气,又该如何缴费?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居民可以持房产证,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燃气公司缴纳燃气管网建设费。如果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66平方米,缴纳的燃气管网建设费就会低于此前的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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