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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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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
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纳税人14项权利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10项义务

  公告还称,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目前正在将提高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此公告的发布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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