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郝敏 通讯员 张萌
本报讯
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标准,我市农村低保对象达22.36万人,比此前扩保2.48万人,超过省定标准,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通知指出,综合今年全国绝对贫困线标准上调等各类因素,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1440元;县(市)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1200元。城市区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40元、县(市)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均可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从2009年7月起,已探索实施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根据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及其收入、支出等综合情况,原则上将保障的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管理。A类为重点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B类为长期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C类为一般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