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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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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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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明确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该负责人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职工不得免费或低价使用本企业产品和服务

  通知还对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和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做出财务规定,体现了财政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

  按照通知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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