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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7·5”暴徒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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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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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7·5”暴徒一审被判死刑
乌市昨日公审5起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12月4日电 继3日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中的5起案件1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审理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5起案件7名被告人,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李龙飞、海日妮萨·萨伍提、如则喀日·尼亚孜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死刑,另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

  手持凶器 围攻路人

  经法庭审理查明,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龙飞、裴国峰等人在乌鲁木齐市青峰路上围打无辜群众麦麦提·托合提,致麦麦提·托合提颅脑损伤死亡;随后,一穿迷彩服的被害人被人追至马路上围打,李龙飞见状冲上去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裴国峰也伙同他人持木棒等猛击其头部,被害人被钝器及锐器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龙飞、裴国峰还伙同他人持木棒、砖头等殴打致死无辜群众艾合麦提·牙森。案发后,裴国峰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抓获了同案被告人李龙飞。法庭审理认为,李龙飞、裴国峰参与殴打无辜群众,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龙飞死刑;裴国峰论罪也应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在母亲带领下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丧心病狂 连殴四人

  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伙同其他暴徒,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门前先后殴打无辜群众王军、杨钧艳(女)及何进文,海日妮萨·萨伍提采用木棍反复击打、石块砸击、用脚猛踩等手段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何进文因头部、胸部外伤,呈持续植物状态。然后,海日妮萨·萨伍提见其他暴徒打砸一辆捷达车并殴打车主于海,即上前参与,多次扔石块砸打于海,于海因颅脑损伤死亡。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海日妮萨·萨伍提死刑。

  杀人毁车 手段残忍

  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如则喀日·尼亚孜伙同其他暴徒,在乌鲁木齐市明华街截停无辜群众于新平的出租车后,用十字镐猛砸出租车并用镐头击打于新平头部,后将于新平拉出车外伙同他人继续殴打,致于新平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喀迪尔江·托合提纵火将该出租车烧毁,造成财产损失3万余元;如则喀日·尼亚孜又伙同其他暴徒,阻拦无辜群众安志刚驾驶的轿车,持十字镐打砸汽车挡风玻璃,并将安志刚从车内拉出持石块猛击其头部,致安志刚颅脑损伤死亡。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如则喀日·尼亚孜死刑;喀迪尔江·托合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庭以纵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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