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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盗窃疑犯派出所内死亡
警方称系自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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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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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盗窃疑犯派出所内死亡
警方称系自缢
据 中新网
(网络图片)
  12月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事件向媒体做了新闻通报。昆明市公安局称,警方没有刑讯逼供,但派出所监控摄像头有“视线死角”,未拍到该男子自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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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发言人:死者系自缢,警方未刑讯逼供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姚志宏称,该男子在体检时身体状况良好,进入候问室后情绪有波动,但没有遭刑讯逼供,经检察机关法医初步勘验,系自缢身亡,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他还表示,由于派出所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画面。

  “事发后,云南省、昆明市领导作出相关批示。”姚志宏表示,“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领导立即率领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检察机关和五华分局开展调查;省、市、区检察院和区党政有关领导也赶到小南派出所指导工作。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配合省、市、区检察机关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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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分局副局长:召开干部大会,纠正麻痹思想

  侯晓冰还表示,事件发生后,五华分局立即组织召开副科级以上干部大会,迅速深入查找事件根源,纠正办案过程中的麻痹思想,严格端正执法态度,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目前,公安机关正配合检察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由公安刑侦技术部门配合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对现场和尸体作进一步的勘验及尸检;二是由省、市、区三级公安纪检督察部门对相关民警进行调查询问;三是积极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的相关工作。

  最后,侯晓冰表示,昆明市公安局历来对执法规范化和内部办案安全是高度重视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有力的,要求是明确的,我们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任何时候都坚持不遮掩、不回避、不护短的态度。

  “今天,我们又在全市范围内再次部署开展围绕规范设置办案场所、落实讯问询问工作制度、规范适用强制措施、严格看押工作、对嫌疑人的政策教育、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等八个方面的安全工作,重申和强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十条’规定。”侯晓冰说。

  3

  公安分局副局长:偷盗掌上游戏机的死者系累犯

  之后,昆明市五华分局副局长侯晓冰通报了案发经过。

  他表示,2009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小南派出所辖区人民中路旺角商城8号商铺被盗价值5万余元的PSP掌上游戏机,小南派出所立即对盗窃案进行侦查。

  12月11日,旺角8号商铺失主吴永呈及亲属在昆明市体育馆门口抓到正在销赃的邢鲲,并将其扭送到茭菱派出所报案。随后,刑鲲被移交小南派出所查处。

  11日中午11时30分,小南派出所依法对邢鲲留置盘问。审讯中,邢鲲对10月7日盗窃掌上游戏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日凌晨4时许,邢鲲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12日清晨7时许,发现邢鲲在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自缢身亡。

  据介绍,死者有盗窃前科。刑鲲于1996年至2008年间,因盗窃罪四次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996年7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1998年1月刑满释放;1998年3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月刑满释放;2000年1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

  ■相关链接

  派出所内的非正常死亡案

  ●“醉酒学生派出所跳窗身亡案”:2009年12月2日晚,重庆某技术学院一名在校男生戴某因酒后闹事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从派出所跳窗摔伤后不治身亡,当地检察院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

  ●“持刀抢劫嫌犯在派出所意外死亡案”:2009年9月14日,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柯桥派出所传唤持刀抢劫嫌犯谌某及其他9名涉案人员接受调查,当日下午,谌某在警车内死亡。警方称:“因工作疏忽,未将坐在车内最后排左侧的死者谌某带下面包车。谌某为心源性猝死。”

  ●“村民派出所‘撞墙死亡’案”:2009年6月29日,河北省定兴县农民张庆在配合警方调查一治安案件时死于派出所内,当地政法委工作人员称其死因为“突然以头撞墙”。目前,河北省及保定市两级检察院已对此事展开调查,涉案人员已被停止工作、接受询问。

  ●“陕西高中生猝死派出所案”:2009年2月10日凌晨,陕西省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在丹江边遇害,当地警方展开拉网式调查。3月8日,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派出所内接受审讯时猝死,警方称徐梗荣突发疾病身亡,家长怀疑孩子被刑讯逼供打死。后经调查,警方在审讯中采取不让嫌疑人休息、反背捆绑、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致嫌疑人死亡。丹凤县公安局局长、纪委书记、办案民警多人被依法严肃查处。

  ●“女子开房遭派出所传唤后死亡案”:2008年1月8日,重庆开县女子石昌琼与情人张某在旅馆开房,被警方怀疑“卖淫嫖娼”带到开县温泉镇派出所讯问。第二天,重伤的石昌琼被发现躺在派出所对面巷道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5月11日,开县法院一审判决:开县警方留置盘问石昌琼违法,赔偿8.9万余元。开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教导员被免职后调到拘留所当普通民警。家属已对判决提起上诉。

  ●“商贩与城管冲突被扭送派出所后死亡案”:2007年11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商贩梁云贵为抢护摆在街上出售的一袋花生,与前来执法的城管队员发生冲突,被扭送至派出所。20分钟后,梁在讯问室死亡。警方称,梁被带到派出所后“用力在桌子上拍了一巴掌后,倒在地上气绝身亡。”经协商,当地政府补偿死者家属38万元。

  ■延伸阅读

  “躲猫猫”事件

  引发公众对监管场所执法的质疑

  2009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放风期间意外受伤,其入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离奇身亡。

  警方对此的解释为:当天李荞明和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死亡。同时,按规定应安装在该看守所的监控摄像头损坏,故没有录像资料。

  检察机关通报:可以排除看守所民警对李荞明实施过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也没发现公安机关有失职、渎职情况。

  这一事件被媒体广为报道后遭到全国网友的一致质疑,被谑称为“‘躲猫猫’事件”,舆论一片哗然。

  2月27日,经调查,云南省政府通报“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李荞明系遭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六名与该事件相关的政法干部被处理: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行政记大过;分管看守所的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行政记大过并免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看守所所长余成江行政撤职;分管管教工作的看守所副所长蒋瑛行政撤职;负有直接责任的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被辞退;检察院驻看守所的监察室主任赵泽云被免职。

  “躲猫猫”告一段落。但司法学界与社会舆论仍有质疑:事情真相后面还有真相,看守所制度亟待变革,应通过这一个案来促进制度变革。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要求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体表情况,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并对2006年以来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进行追查。专项活动还对看守所的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9年6月,最高检再次强调,加强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评论称,“躲猫猫”之所以最终能够获得一个令公众相对满意的结局,是有着多重因素的促发。一是媒体的报道经由网络传播后,获得了网民的踊跃声援,从而让“李荞明非正常死亡”由个案转化成了一个令全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二是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了高层关注,尤其是最高检察机关直接派员督办,上级检察机关接手调查,才掀开了“躲猫猫”的神秘面纱,“牢头狱霸”也由此曝光,更多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也开始频频现诸报端。

  同时,在押人员“洗澡澡”、“做噩梦”、“摔下床”等“雷人”的死亡解释一次又一次冲击着网民的神经。从最高检在此事件后进行调查时发布的数据来看,仍然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常死亡并非进入媒体的视野,至少是在全国范围内而言并未进入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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