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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入罪
能否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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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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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圆桌
“恶意透支”入罪
能否起效?
  新闻焦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利于打击恶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确实存在,理当依法进行打击。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既有利于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有利于防范将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欠款未还“误判”为恶意透支,有利于缩小刑事打击面。

  ——论者南信

  须严格信用卡发放

  当前多数银行都未能做到从严控制信用卡办理,实际上是为“恶意透支”制造了条件。银行对信用卡发放应当采取严格管理制度,而不是发现涉嫌“恶意透支”行为就向司法机关移送,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论者魏文彪

  也应追究银行责任

  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商品,这种商业行为是由买方行为和卖方行为共同构成的,银行应当有社会责任的担当,而不是发下卡去就万事大吉。如果这种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司法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追究其责任,而不是光让持卡人一方担当。

  ——论者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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