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鼓励基金实施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3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布了这一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规定》明确,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明确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规定“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确认实际销售收入并进行核算、记账,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