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表示,新一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达到了他的预期,写入了“按市场价补偿”的内容。此前5位北大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是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据介绍,16日研讨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关注点 拆迁条例修改涉及四方面
沈岿教授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目标之一就在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拆迁条例修改之处涉及四方面:
——关于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其程序;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也就是说在政府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是一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机制之一。
关注点 目前拆迁的不合理之处
王锡锌教授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不合理之处在于拆迁更多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而漠视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主要问题包括:
——在拆迁问题上,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分成了两个阶段,使房屋拆迁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必要的意见表达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
——征收和补偿没有在同一阶段进行,政府只收回土地,但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而是把补偿问题留到了拆迁阶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解决,这不利于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
——拆迁问题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关注点 “钉子户”源自制度不健全
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也是受邀参加此次讨论会的法学专家,他虽未与北京大学5位学者共同上书建言,但同样强烈建议尽快修改拆迁条例。
在涉及目前一些“钉子户”等问题上,王利明教授认为实质在于制度之病。
“‘钉子户’不是物权法带来的问题,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不完善造成的。如果有序的拆迁规则得以建立,公众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处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会大量减少。”
他表示,法律法规有必要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必须以征收行为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足额的补偿”等条件为前提。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王利明教授呼吁,应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拆迁条例作大幅度修改。从目前来看,在拆迁问题上的法律适用极为混乱,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继续适用原有的拆迁条例;二是适用一些地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颁行的条例;三是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物权法第42条精神的规定,要予以废除或修改。”
建言核心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在北京大学公法网上,一篇《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的帖子不断被各个网站转载。这篇3000字的文章提出:“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该文作者正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此篇文章实际也代表了5位建言学者的共同意见。
“为什么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在这片国土上,出现了令人怵目惊心的以命相搏的惨烈事件?有些地方政府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急功近利地进行城市开发、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忽视社会公平,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沈岿认为,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
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沈岿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开发商就应交给市场去处理,要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就拆迁条例要进行的修改方面,沈岿明确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在文章的最后,沈岿指出:(这个社会)“若不能适时地平衡效率与公平,就会像注射了兴奋剂的运动员一样,身体的内伤不断加剧,直至有一天突然倒在跑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