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0日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12月20日对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乘坐“豪车”问题联合作出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刘丽洁向有关部门提出辞职。
据介绍,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乘坐“豪车”问题在互联网上曝光后,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
据介绍,现已查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现有办公、办案用车10辆,其中刘丽洁担任检察长后购买4辆,2009年10月16日,刘丽洁所乘坐的别克林荫大道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严重,阿荣旗检察院自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借用阿荣旗第一建筑公司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供公务使用。该车购自北京大众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价值78万元,使用期间挂过蒙OE0729号车牌。
调查结论认定,刘丽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本人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日前,刘丽洁已经作出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辞去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三部门还决定,对所借车辆挂蒙O牌照的行为,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对反映刘丽洁的其他问题继续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