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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射死刑12年推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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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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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射死刑12年推进史
  注射死刑执行车内部。(资料图片)
  从1997年到2009年,从“弹头”到“针头”,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始终向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在转变。

  2009年12月2日,辽宁省决定,即日起,该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辽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从这一刻,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一步,“枪决”将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

  消息一出,此举立即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在已进入强调慎杀、少杀时代的中国,废除死刑暂无时间表,而对于死刑执行方式更为人道化的改变,此时更受关注。

  1

  隐秘第一针耗时30秒

  1997年3月28日,中国死刑执行史上的一个节点。

  当天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与传统的枪决方式不同,这次采用的是注射执行死刑。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也是一次极为隐秘的死刑执行。直至今日,这两名死刑犯的资料仍没有披露,我们仍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打下中国注射执行死刑第一针的昆明法医院院长汪军事后透露,第一针一共耗时30秒。当时注射的药物是氰化钾。这是一种含有剧毒的化学品,该药物经口服或注射后,10秒左右即可致人猝死。因其剧毒性,氰化钾甚至被用作安乐死的首选药物。

  汪军透露,行刑前,因为怕注射时犯人乱动,他们给犯人准备了一把带扶手的椅子,这样犯人双手可以绑在椅子上。由于担心犯人不愿意被人看到,还准备了一个黑色纸袋当头套。当时,汪军推了两毫克的氰化钾,但因为氰化钾太容易挥发,上午执行注射,从下午至次日晨,他的头都是晕的。后来,他们讨论注射药物得改用麻醉剂。

  这显然是带有试验性质的“一针”。

  在此之前,昆明中院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课题组,一名副院长担任组长,最主要的目的是“让犯人死得不痛苦和有尊严”。彼时,死刑执行还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所有的准备工作都是在绝密状态下进行。

  首先是研制注射死刑的药剂配方。研究人员一共在兔子身上做了上千次试验。在试剂渐渐成型之后,中院选拔了16名法警秘密进行了两个月的注射方法培训。

  当年11月4日,在对试剂和方法进行了一些小调整之后,昆明中院又对第二批共4名罪犯注射执行死刑。

  毒贩张荣才是第一个广为人知的被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罪犯。媒体报道表述说,在面临死亡的一刹那,张荣才脸色一下子变得蜡黄,四肢动作有些僵硬,袖子半天也捋不起来。但是,真正执行注射时跟平常打针一样,过程平顺。“感到头在飘,身体发虚 ”成为张荣才最后的感受。从生到死,张荣才走了32秒。另外3名死刑犯被注射死亡时间分别为35秒、40秒和58秒。

  2

  另一个应该记住的节点

  1997年1月1日,是中国死刑执行史上的另一个节点。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式执行。这是中国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法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枪决作为执行死刑的唯一法定方式自1979年《刑法》颁布后沿用了18年。

  此后,注射执行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下稳步推进。

  2000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被注射执行死刑,这一时期的重要背景便是最高法正在酝酿在全国推广注射执行死刑。而在法院的执行死刑布告上,注射执行死刑方式表述亦改为“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而不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资料显示,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均已表示全面推行注射死刑,12年来我国曾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地方有昆明、长沙、成都等全国数十个城市。

  3

  无痛苦、无污染、无压力

  采取枪决方式,无论是对罪犯本人还是对其亲属来说,都会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据辽宁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注射执行死刑具有“无痛苦、无污染、无压力”3个特点。

  “枪决执行死刑时,无论是击中心脏还是击中头部,均有可能溅出血液等,这可能会造成一些污染。而注射执行死刑则不会污染环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左连璧说,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执行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难以避免。

  枪决的执行成本是比较低的,它不需要多少技术和复杂器械,只需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仅戒严一项,“没有百十来人不行”。

  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不过注射执行死刑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这也是使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作为一种任务,注射和枪决对我来讲没有什么影响,因为那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曾经参与执行注射死刑的安警官(化名)说,“注射死刑确实体现了一种进步。”枪决与注射,在认定死亡的程序方面几乎相似,但之前的各个程序与枪决则全然不同,直观上的感受是少了血腥场面,作为法警,安警官的感受或许更为直接。

  安警官表示,在以往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很近。“我们戴着手套,还有人戴口罩和面具,我们每人手里一支半自动步枪,命令一下就开枪。之后的事就由法医来做”。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对于法警来说,这个过程造成的精神压力是长期的。

  4

  完全取代枪决还需等待

  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执行方式向文明、人道方向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文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刘仁文说,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经过研究,立法者认为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更能保全死刑犯的尸体,可以避免出现枪决所导致的血腥场面。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研制、场所建设、人员培训等都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当时仍然保留了枪决这一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起免费向地方法院提供注射执行死刑的药剂,这表明了其逐步以注射来取代枪决执行死刑的态度。

  刘仁文认为,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首先,这是刑罚和刑罚执行人道化的体现。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式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了凌迟、枭首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长期对死刑犯采用枪决的方式来执行,枪决虽然本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能算是一种“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但对于死刑犯及其家属而言,仍然有不顾其尊严和感受之残忍,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有助长社会暴力文化、强化死刑乃社会治理之惯常工具甚至大众日常生活之一部分的流弊。现在,注射执行死刑均在专门的场所执行,有利于慢慢消除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症。

  其次,注射执行死刑之所以能有逐步取代枪决的趋势,还与我国死刑执行大幅度下降的现状有关。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这一标志性事件为契机,中国死刑的判处和执行数量急剧下降。2007年,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有15%被否决,而且全国判处死缓的罪犯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数量。在死刑减少的情况下,当年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却比2006年有明显下降,这说明我们完全可以不过分依赖死刑而将社会治理得很好甚至更好。

  在法制层面上,中国全面取消枪决执行死刑的标志还在于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刘仁文认为,只有条件完全成熟,才可能由注射方式完全取代枪决,至于什么时候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估计这个过程还会比较长,“至少在近期不会做这样的决定”。         (据《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