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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这样的“常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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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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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这样的“常规问责”
车晓蕙
  广州市监察局最近宣布,今年以来广州有35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大部分并非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追究,而是因为日常工作中的作风问题、不作为、乱作为而挨了问责的“板子”。

  在广大公众眼中,近年轮番上演的“问责风暴”主要是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似乎犯了大事,才会被追责,而官场中司空见惯的懒官、庸官、“老爷官”、“太平官”,却没几个遭受问责。

  “做官要做副,不要做常务”“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流行”说法也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基层官员不愿承担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心态。

  今年7月中办和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明确规定了七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其中不仅有重大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还包括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但许多地方和部门却习惯性地对“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实际上,问责制作为改善我国政府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应对所有不尽责、不负责的官员,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各级领导干部普遍感到压力,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常规化,还应避免走两个极端。一种是流于形式,将问责制置之高阁或当成偶尔“作秀”的工具;一种是乱用、滥用,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化、随意性地使用问责制。

  问责制在我国还刚刚迈开步伐,如何使其更加规范、科学和可操作,仍需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各地各级政府应对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更为科学、细化地规定,严格按照责任问责,严格按照程序问责,使问责真正成为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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