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日、4日刊发《邻居能否把住宅开做旅馆》、《住宅商用,一家得利众家愁》两文,报道了我市居民小区普遍存在的“住宅商用”现象。几日来,众多读者通过来电、网上留言等方式发表了对该现象的看法。我们也联系到社会学者、相关部门,对该现象进行分析。
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住宅楼就是按照住宅设计的,咋能用来搞经营呢?”建设路鸿信花园小区业主王先生明确表示,他反对“住宅商用”。
王先生说,1年前,有人在他家所在的住宅楼内开起了公司,“每天都能听到楼上移桌子的‘嘎吱’声、噼噼啪啪的走路声,实在太闹了”。王先生认为,将住宅改作商用,这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对于“住宅商用”,家住洛龙区关林街某住宅楼的李先生十分反感。他说,有人租用他所住家属楼一楼的住宅办起午托班,“午托班的孩子们把垃圾扔得到处都是,小区的消防设施也被孩子们损坏”。
网友“暮鼓晨钟”说,将住宅改为商用,应首先征得住宅楼内其他居民同意,“只要有人反对就不能改”。
对“住宅商用”,也有市民表示赞成。
“在我们小区,有些家住一楼的人在家里开起理发店、小超市,方便了小区居民,也没影响大家生活,挺好的。”家住涧西区嵩山家园小区的郭女士说,对小区“住宅商用”的现象不能一概否定,“只要对居民没影响,自己在家里做点小生意没啥不合适”。
家住涧西区12号街坊的宋先生认为,只要合法经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住宅是可以变为经营场所的,“这样既让国家增加了税收,也给附近居民提供了便利,何乐而不为?”
“住宅商用”,业主有权“一票否决”
洛阳理工学院社会学者认为,“住宅商用”现象日趋增多有其现实原因:第一,居民将自家住宅改为商用,能缩减经营成本;第二,房东将住宅租给商户而不是普通住户,能获得更多房租。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表示,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若当事人的‘住改商’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业主们可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其进行‘一票否决’,制止这种行为。”邵志强说。
另外,依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有权制定小区的前期管理规约,禁止“住改商”行为,并授权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小区业主也可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授权物业公司对部分业主的“住宅商用”行为进行监管。
遭遇“住改商”扰民,可到工商部门投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住宅内开理发店、小超市、饭店、旅馆等,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存在有偿提供实物或服务的行为,都属于经营活动,即“住改商”行为。
该负责人说,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并征得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居委会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持各方同意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手续,“只要具利害关系的业主中有一人反对,当事人就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
他说,若有人擅自在住宅内搞经营活动,并侵害到其他业主权益,后者可到工商部门投诉。如查证属实,工商部门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若当事人伪造其他业主同意其“住改商”的证明,以欺诈方式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也将按照相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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