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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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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信息侵权就该从严执法
出售“虎须”有悖“善”道
且看那些预留了后门程序的政令
大桥缘何
“弱不禁风”
嫌的什么贫
爱的什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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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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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信息侵权就该从严执法
李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该犯罪团伙利用领导干部的电话号码对领导干部亲友进行诈骗;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各地领导干部的电话号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侵犯公民信息也会获罪,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是去年10月公布的新罪名。当时,“两高”对《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此次周建平“有幸”成为此罪的第一人,预示着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动起了真格。希望这样的判例不要因为出售官员信息的色彩而停留于个案意义,而应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为今后类似的判决提供借鉴。因为出售官员的手机号是犯罪,出售普通老百姓的手机号同样也是犯罪。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售,随之被各种垃圾短信和不明电话骚扰,甚至上当受骗。从房地产中介的骚扰到推销各种保险,从色情短信到银行账号诈骗,可谓五花八门,本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已被放大到几乎可以全民共享的泛滥程度。面对这种社会公害,喊打之声也是日益高涨,以前我们苦于无法律的保护,总是打一阵子不法分子收敛一些,然而其后不久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又死灰复燃,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在终于走出了有法可依的第一步,所传递的信息自然令人期待。

  从去年10月新罪名的确定,到现在的首例判决,这期间应该也有一些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比周建平的犯罪性质更恶劣者,这些会否受到追究,值得关注;而且会否因为周建平出售的是几位领导的电话号码,直接导致领导的亲友被骗才被判罚?既然有了相关的法律,就应该对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手软,从严打击,而不能让法律成为空架子。何况对这种人人喊打的社会公害,也只有从严惩处,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

  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罪,那些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同样有罪。只有从源头上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通道,才不会给周建平之流提供犯罪的可乘之机。“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在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背后,通常都隐藏着某个部门或者“内鬼”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而,公众更期待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首例判决的出现,它将会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首例判决,意义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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