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天嗍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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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歌手臧天嗍(其身份证上的姓名)等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臧天嗍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嗍6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吉林省无业人员吕长春等6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9年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臧天嗍与孙宝和(已判刑)因经济纠纷不再合伙经营河北廊坊的迪吧,孙宝和于2003年1月将所持迪吧的股份转让他人。同年6月20日21时许,孙宝和以索要尚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为由,带领多人前往迪吧,因遭到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遂与迪吧总经理吕长春电话约定,双方纠集人员见面。后吕长春到臧天嗍经营的酒吧,与臧天嗍商议该事。在臧天嗍的授意下,吕长春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于同月21日凌晨驾车到河北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械斗。斗殴中,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归案后,吕长春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臧天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