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过去两年,农民被指“敲诈政府”的案子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上访而被当地法院认定为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见2月24日《新京报》)
“敲诈政府”注定成为2010年的第一个“雷词”,是沧州地区发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刑名,对当地群众极具“杯具意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个别农民真是以进京上访进行“威胁”或“要挟”,迫使政府花钱息访,那也得看上访是一种什么行为。“上访”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让地方政府对公民上访现象深恶痛绝,也不能因此认定“上访”是非法行为。更何况,几个案件都是政府主动表示只要对方不上访,政府可以给钱安抚,这是哪门子的“敲诈”?
当地政府主动示好,表示给上访农民多少钱,当上访农民签名拿钱时,搞突然袭击,破门抓人,来个“人赃并获”,这是敲诈勒索?分明是“钓鱼执法”。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剖析,“敲诈政府”更像是一出当地政府有目的、有预谋、自导自演、请君入瓮的“好戏”。其意图相当明显,那就是通过司法构陷去威吓、阻止公众越级上访。也就是说,“敲诈政府”不过是当地政府采取的“非正常息访”手段而已。
地方政府对公众上访如临大敌,千方百计、不惜血本息访,也有他们的“苦衷”——只要辖区内发生“进京上访”、“非正常上访”事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就被一票否决。这是一把高悬在地方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他们对公众上访既怕又恨。事实上,哪怕是行政、司法机关办事再公平,事情处理得再合理,在利益分化时代,上访现象不可能杜绝。在这种情形下,要把上访现象解决在基层,要地方官员依法息访,是有困难的。
“分级负责”与禁止“越级上访”的规定,明确地方政府责任,本意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副作用。在检讨现行信访制度得失时,应该审视、修正这一规定,力避层出不穷的“非正常息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