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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国内·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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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公民须担负国防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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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国防动员法首次出台
适龄公民须担负国防勤务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依法加强中国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分别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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