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有偿失物招领,这“螃蟹”好吃吗?》一文,报道了我市市民贾晓霞成立洛阳首家“有偿失物招领社”,可业务开展得并不顺利的事情。报道见报后,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百姓一线通”讨论此事,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律师和社会学者。
读者:有理解,有斥责,有建议
“丢东西的人不可能让大家都知道他的东西丢了,如果失主能借助这样一个平台找回失物还是不错的;捡东西的人经常不愿意费精力、时间去找失主,提供报酬有利于捡到东西的人提高归还失物的积极性。”家住丽春路的张先生说自己支持“有偿失物招领”。
在汝阳工作的万先生认为,失主如能付出一些报酬挽回巨大损失,“挺划算”。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立这种招领机构会助长不正之风。”家住西工区的邓先生说。
家住涧西区兴隆寨的张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提出了疑问:“这种机构成立了,会不会让某些坏人更肆无忌惮地以偷东西来谋取利益?”
瀍河回族区许女士说,现代人钱包里的各种证件很多,如果钱包丢了,“从招领社拿回证件也是代价不菲”。“好是好,就是收费太高。”她说。
律师:法律不禁,难过公德关
翰法律师事务所李明律师认为,《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者应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捡拾者可以要求得到报酬,但不能漫天要价。
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赵保国律师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许多失主不愿给付拾得者酬劳。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有偿失物招领有违反社会公德之嫌,不应提倡。
“自愿原则是民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赵保国说,如果失主自愿支付一定费用,法律不会干涉;但如果拾得者不得到钱就不交还失物,失主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最好由公益组织做
我市社会学者安锋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交换的原则和利益因素成为许多行为的动因,“有偿失物招领社”的出现可以理解。
对于有偿失物招领,有的地方专门立法规定,捡到失物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失物价值的10%作为酬劳。如果拾得者不要酬劳,当然是高尚的;可如果要了,捡得者也应算个拾金不昧的好人。
那么,怎么看待这样一个机构的成立呢?安锋认为,这种失物招领机构更应该是一个公益性的群众组织,而不是一个商业机构。同时他说,环卫工人把证件交给“有偿招领社”,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
如果您对我市出现“有偿失物招领社”有自己的看法,欢迎拨打66778866谈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