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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洛阳·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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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消费欺诈
两商家因此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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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3•15维权与服务大行动”之“案例曝光”
食品过期消费欺诈
两商家因此受重罚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彭丽玫
  编者按 4日起,一份由市工商局整理的消费调查问卷在洛阳网公布并接受网友投票。这份问卷有50个问题,涉及手机、家电、装修、服装、电动车、网购、美容卡、家政、汽车装饰及维修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根据网友的投票结果,我们评选出了“2009年消费维权十大热点问题”,从今日起,我们将结合10个具体案例一一予以曝光。

  喝了过期啤酒

  当场上吐下泻

  关键词:食品过期

  案例简述:2009年2月11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罗先生投诉称,他和朋友在位于五股路的“四通小厨”就餐,饭店供应的龙门啤酒为过期产品,致使自己当场上吐下泻。

  瀍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现场有未打开的龙门啤酒5瓶,2瓶已打开饮用,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2月22日,保质期为180天。执法人员当即将啤酒扣押,经现场调解,饭店免去消费者用餐费260元,支付诊疗费270元,并赔偿现金500元。之后,辖区工商所对经营者经销过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对其处罚1500元。

  法律解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故此,工商部门对“四通小厨”作出了以上处理。

  买回安全防护网

  发现规格变了样

  关键词:消费欺诈

  案例简述:2009年8月17日下午,吉利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他从当地商户孙某处购买安全防护网(规格为3米×6米)30条和绳2条,总计2300元,买回后发现安全防护网的实际规格为2.5米×5.6米,不能使用,可商家不予退款,他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接到申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事发地,现场对安全防护网的规格进行确认,并迅速与商户孙某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增加赔偿给消费者一倍的货款。经执法人员调解,孙某赔偿给消费者陈某规格为3米×6米的安全防护网60条和绳4条。

  法律解读:本案中,陈某售出的安全防护网实际规格与消费者购买时的需求不符,确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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