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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中州·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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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罐车两次违法不核发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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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我省加强水泥罐车交通安全管理
水泥罐车两次违法不核发通行证
据 新华网
  近日,省公安厅专门就水泥罐车交通安全管理下发通知,今后凡是有两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水泥罐车,一律不准核发通行证件。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强化源头管理。对有多次违法记录、发生责任交通事故、不宜从事驾驶水泥罐车的驾驶人,予以清退;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非法挂靠的运输车辆,予以停驶。将水泥罐车纳入特殊车辆管理,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通行路线,规定限速标准,设置限速标志。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安全驾驶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大治理力度,凡水泥罐车发生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禁行、闯红灯、强行超会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凡涉及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所属公司车辆一律停运整顿,不具备驾驶水泥罐车资格的,责令企业予以清退。

  严格核发水泥罐车通行证,严格控制通行证数量。对年内有两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或者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不准核发通行证件;对已取得通行证的车辆和驾驶人,发现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一律收回通行证,今后不予办理;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取消申领通行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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