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收到了一条交警部门的短信通知,通知这么说:王先生,您的牌号为豫CK77××的车在凯旋路纱厂南路口因违反禁令标示指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时间为2010年2月22日13时51分10秒,请于15日内到市区任何一个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王先生的朋友告诉他:你可以上网查询车辆违章情况。王先生上网查了查,大吃一惊。
同一个坎,绊倒他3次
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2月22日,王先生的车先后5次违章,都被电子眼监控拍了照片,违章地点全都在凯旋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
随后,王先生仔细查看了这些记录,发现其中3次违章的代码均为1229。他咨询交警部门得知,3次违章都属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示指示。他同时得知,因为5次违章,他需要缴纳600元罚款,并被扣8分。
想想上述3次相同的违章记录,王先生觉得蹊跷:他家就住在凯旋路纱厂南路口附近,他开车至凯旋路纱厂南路口时,总是按照路口红绿灯的指示左转弯——没有压黄线,没有违规掉头,怎么会有违章记录?
是啊,怎么会有违章记录?难道是王先生记错了?或者是他违章了却不承认?事实是,王先生没有记错,也没有违章后还不承认。
交警部门:路口曾设置限时通行标牌
4日15时前后,我们和王先生来到交警支队控制中心。该中心一位姓刘的女性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为缓解高峰时段的交通压力,市交警部门在凯旋路纱厂南路口路边设置了标牌,在该路口实行限时通行,但现在这个限时通行办法已经取消。
随后,这名刘姓工作人员为了让王先生明白自己为何会在同一地点多次出现相同的违章情况,特意画出了该路口的示意图。图上显示,这个限时通行标牌设置在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道的北侧。当日16时许,我们前往负责管辖该路口的交警一大队解放路中队。该大队交警介绍,该路口设置的两个电子眼监控负责监督管理路口的车辆通行。此前,该路口规定的限时通行时段为每日17:30—19:30。在这个时段,禁止经过此处的车辆左转弯。
至此,王先生终于明白了自己那3次违章记录是怎么回事。可是,他觉得有些冤枉。
违章者:违章认罚,可真不知道违章了
质疑一:标牌位置合理吗?
王先生说,限时通行标牌设置在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道旁,而不是由西向东行驶的车道旁——但按照多数司机的驾车习惯,驾车行驶过程中不会在意反向车道旁设置的标牌。而且,两条车道有绿化带阻隔,凯旋路路边又有大量行道树——司机的视线很容易被障碍物影响,很难看到标牌。
质疑二:“红绿灯”会不会让司机困惑?
王先生说,在限时标牌规定的时间段,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不能左转弯,那么路口处设置的红绿灯在该时段就应处在红灯常亮的状态,提醒过往司机注意。
然而,这个路口的红绿灯却正常变换,这让一些司机误认为左转向指示灯绿了便可以左转弯——一转弯,电子眼监控就拍下了你的违章行为。
对此,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技术条件一时达不到,无法调整红绿灯变换,司机们应多注意路边标牌。
质疑三:早点通知,还会重复违章吗?
王先生3次相同的违章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8月21日、2009年9月7日、2009年9月10日——这几次违章的间隔时间最长是16天,最短的只有2天。
王先生说,3次相同的违章行为发生后,他并未收到交警部门寄来的处罚通知书。他最近收到的违章记录短信通知,是被告知曾在该路口违规掉头。
“地点一样,违章行为一样,3次!第一次违章后,为什么没人告诉我?如果我知道了,后来的违章行为也就不会发生了。”王先生说。
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称,违章者不能及时收到违章处罚告知书并不属交警部门的责任。违章司机应自觉承担违章责任,定期查询车辆违章情况。如果车主地址有变,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以便违章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
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说,去年8月1日起,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交警部门开始利用短信通知车主违章情况,并将新办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同时提醒车主及时更新车辆档案中的联系电话。
对此,王先生认为,尽管交警部门采取了各种办法,“但并不能保证司机在违章后能及时知道自己违章了”,交警部门的管理存在缺陷。
这个路口还在让人“犯迷”
4日下午,我们和王先生来到凯旋路纱厂南路口。在距离路口七八米远的地方,立着一个“红灯亮时,避让行人,确保安全,允许直行”的标牌。意思很明确:沿凯旋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红灯亮起的情况下继续直行。
然而,也许是这个标牌位置不当,也许是它距路口太远,即使路口没车也没人,一些车在直行绿灯亮起的情况才敢直行。(如图)
一些司机告诉我们,这个路口地处繁华地段,车流量大——每次驾车从此经过时,他们一直注视着前方,不会四处张望,很难留意到路边有一个“允许直行”的标牌。
另外,司机们说,既然允许直行,路口红绿灯上的直行方向指示灯应长期处于绿灯状态,或是处于黄灯闪烁状态,而不应“红绿黄规律交替”。否则,司机们容易犯糊涂:信号灯和标牌哪个“说的算”?
“非现场执法”应更加人性化
律师也就司机们的困惑谈了看法。
路面上一个个“电子警察”的出现,说明我市交通管理趋向智能化,其效果也很好。但就市民王先生遇到的事情来说,“非现场执法”存在管理问题,交通设施的设置也存在问题。
交警部门应及时对电子眼监控等设备搜集到的处罚数据进行整理,尤其应注意在同一地点大量出现的违章行为。同时,交警部门应及时告知违章司机其违章行为。
对于同类违章行为密集出现的路段,交警部门应实地调查,查看标牌、信号灯等硬件设施,看这些设施的设置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只有这样,让“非现场执法”更加人性化,这种执法方式才能起到好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只有这样,被处罚者才能心服口服,不会感到电子眼监控等设备是“罚款机”,交警部门总在“以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