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鲜”假冒QS认证标志
关键词:虚假认证
案例简述:2009年6月1日16时,消费者刘某、张某向偃师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当天14时在偃师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价值303元的食品,其中一袋周口产“十三鲜”的QS认证标志系假冒。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认真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遂依法作出处理:超市退回消费者购货款303元,并就消费者购买食品受损价值赔偿现金200元,共计503元;对超市以涉嫌经销冒用认证标志食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法律解读:根据国家工商局第五十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该超市销售假冒QS认证标志商品,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
木制门不按合同要求做
关键词:合同违约
案例简述:2009年10月10日上午,市民孙先生气呼呼地来到高新工商分局孙旗屯工商所投诉,称自己于当年8月27日与高新开发区九都新韵木门厂签订订货合同,购买该厂生产的木制成品门。交货时发现,这些木门颜色不均、钉眼明显、雕花粗糙,质量未达到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孙先生立即与厂家进行协商,但厂方负责人态度恶劣,多次协商未果,延误了新房装修工期。孙先生强烈要求厂家退回其所交订金5000元,或将产品原协定总价款减去3000元。
工商执法人员通过向厂家负责人了解情况和到生产现场实地调查,证实孙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被诉方九都新韵木门厂退回申诉方孙先生所交订金5000元,双方自愿解除所签合同。
法律解读:本案经营者没有按照与消费者所签订的订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