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增加一个章节,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最高限额,由之前的130人增加到160人,主要是考虑有些镇规模偏大。
——要求选举代表之前,候选代表要提供个人情况。因为之前曾传出有代表当选时已有外国国籍。
——新增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新增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新增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