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河南商报》
郑州市人民公园过年期间收门票,消费者不服,要求1+1赔偿共72元,并书面道歉。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苏先生诉称,今年2月20日,苏先生一家前往郑州市人民公园游玩,被公园工作人员拦在门外,并让苏先生看其《公告》,说要想入园必须购买灯展门票(票价12元)才可以。因不想让孩子失望,他只得购买了3张门票共计36元,才得以进园游玩。
苏先生认为,公园的性质决定它是社会公共资源,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自由进出公园,公共资源不应成为公园的营利工具,其强行收取门票费用的行为损害了他入园游览的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他要求被告承担1+1的损害赔偿责任共72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对此案怎么看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方晓介绍,公园属于对公众开放场所,管理方不应该收费。虽然园内有灯展、过山车等收费项目,管理方也应该允许公众进园,再由他们选择是否愿意承受收费项目。也就是说,公园在大门口收费的行为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是违规的,应该退还市民苏先生的门票钱。
但是,刘方晓也表示,苏先生请求1+1赔偿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此案不属于这一赔偿范围。而只有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房一房多卖或消费欺诈时,才可以请求1+1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