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你这儿修车了,你就乱涨检查费?
【关键词】 消费自主
【案例简述】
2009年9月30日,瀍河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2008年7月16日,4名来自济源的消费者在位于九都路东段的一家轿车专卖店购买一款轿车;9月28日,轿车发生事故需要修理,该店预计修车费用为49000元,消费者认为价格太高,不愿在此维修,但店方要收取4900元评估费。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工商人员了解到:评估费指的是损坏汽车的拖车费用及拆装检查费用,如果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处修理,经销商应免收此项费用。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店最终同意把评估费降低为2900元,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消费者有选择在其他经销商处维修汽车的权利,经销商应当给予配合。
导航仪跟我的轿车不配套,干吗还卖给我?
【关键词】 消费知情
【案例简述】
2009年3月12日,消费者刘女士向西工工商分局投诉:1月1日,她在德众汽车城装饰部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卡仕达”导航仪一台、可视探头一套、坐垫一套,付款4400元,店方承诺半小时内将导航仪安装完毕,结果5个小时也未能安装完。次日上午,店方为刘女士的轿车更换了3台导航仪,但都不能正常使用。店方承诺将导航仪返厂修理,可直到3月中旬也未能履行承诺。为了此事,刘女士多次去往该店。刘女士要求店方退还自己购买导航仪的费用,并赔偿她的损失。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德众汽车城装饰部最终承认了错误,称该导航仪与刘女士的轿车不配套。刘女士也对店方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店方退还刘女士货款4000元,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导航仪与轿车不能配套的真实情况,未能将导航仪安装成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