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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洛阳·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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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3•15维权与服务大行动”之“案例曝光”
邮件发错电脑花屏
是退是换依法行事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张锦
  邮购手机送手表 可是手机没见着

  【关键词】 邮购侵权

  【案例简述】 2009年8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涧西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他最近在几家省级电视台看到了同一个广告,内容是宣传一款功能多、外观好的手机,且买手机送一块高档手表,手机价格才980元。他觉得很划算,就选择了邮购。货到涧西邮政速递分局后,工作人员通知他按规定先交钱才能验货。他付了钱,打开盒子发现只有一块手表而没有手机。他感觉上当了,当即拍照取证并拨打了12315。

  工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要求涧西邮政速递分局马上将邮寄的盒子连同手表一起复秤,看是否有物品遗失,同时要求将王先生付的货款扣留在洛阳7天,向发货方说明情况。在工商执法人员和涧西邮政速递分局的共同努力下,王先生拿回了自己的货款。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发货方发错邮件构成了事实的消费侵权,王先生发现问题及时申诉,使问题得以快速解决。

  电脑买回就花屏 调换新机成难题

  【关键词】 电脑三包

  【案例简述】 2009年8月21日, 消费者牛某以2958元的价格从偃师市某数码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使用时发现显示屏出现花屏,就与该商场交涉。该商场于当年9月4日给他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产品有质量问题,予以调换。其后,商场从郑州调来新货,但牛某验收时,发现调换的电脑外观有些陈旧,而且有划痕,于是不予接受,要求换新的。不料,该商场却改口称不应该更换新机。牛某根据商场出具的证明要求,电脑“三包”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应予以调换或者退款,双方协商多次无果。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查看了牛某提供的购物票据、“三包”卡,认为其调换新机的诉求符合“三包”规定。经调解,商场重新为牛某调换了新机。

  【法律解读】 我国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本案中牛某所购电脑出现问题在购机15日内,经营者按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曝光”板块到此结束,见报的10个典型案例与“2009年消费维权十大热点问题”一一对应,个个具有警示意义,希望广大消费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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